2010年6月10日,湖北省棗陽市民杜某持虛假房產證等材料,在農行棗陽市支行申領了一張白金信用卡,授信額度為30萬元。他得卡后大肆揮霍,于當年7月20日至11月17日間,共計透支消費29.8萬元。12月3日,在銀行催促下,他僅還款10萬元。
2011年6月23日,經棗陽農行再次催收,杜某承諾在2012年春節前歸還。之后,杜某采取搬家、變更聯系方式等手段,逃避銀行催款。2012年6月,棗陽農行發現杜某無力償還欠款,遂報案。兩個月后,杜某被警方抓獲。
棗陽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,數額巨大,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,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。
【說法】
信用卡透支消費是當下流行的消費方式,不少年輕“月光族”甚至已適應了刷信用卡過“負翁”的生活。“先消費后還款”的信用卡在資金周轉方面的確給人們帶來不少便利。但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,就會被認定為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“惡意透支”.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《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明確了“惡意透支”屬于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。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,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。數額特別巨大(100萬元以上)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。